“年终奖和休年假只能二选一”——岁末年终,这个有关员工权益的“伪单选题”引发讨论。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辽宁抚顺一公司制定了《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述规定违反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年终奖是年终奖,年假是年假,二者不能被混为一谈,更不能被企业任性绑定,这本是常识。可在这一案例中,涉事公司的姿态却显得颇为“理直气壮”。在该公司的答辩中,有两条理由值得注意:一是该企业在本地规模最大,其商城除了每年春节初一至初五全年营业、公司员工大部分因此放弃了年假;二是长期以来,公司从未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该“年休假与年终奖励二选一”制度一直实施至今。两条理由听起来似乎有些“委屈”,可仔细辨别,却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
商城的经营时间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员工的工作忙碌时段来说,往往与普通上班族刚好相反,每到节假日,恰是商城业务最繁忙的时候,员工要安排休假,也比其他行业麻烦一些。但问题在于,对于员工的牺牲,企业理应主动作为,依法作出公允补偿,而不能白占员工便宜,甚至用“二选一”的方式逼迫员工放弃休假的合法权利。该公司称员工大部分放弃休年假,却对一个关键事实语焉不详:他们到底是为商城现实工作节奏着想,主动放弃休年假,还是囿于公司的不合理规定,不敢申请年假?
如果企业真心尊重员工、平等以待,就不会用一句“其他人也这样”来进行道德绑架,而应正视每个员工的付出,提供力所能及的补偿。不管再怎么忙,商城人流量总归有波峰、波谷之分。企业可以科学规划,更合理地安排轮班、调休,尽力保障每一位员工的休息权利。即便因工作特殊状况无法安排休年假,企业也应根据“未休年假时,公司应支付员工300%工资报酬,不可以用其他福利代替”等法律规定进行足额补偿。
此外,所谓“从来如此”的说法,也不能证明“二选一”这一奇葩规定的正当性。企业有制定自身规章制度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漠视、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如二审法院审理意见所指出的:公司将职工的年终奖励等福利与年休假权利相绑定,欲获得福利则必须放弃休年假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及《职工年休假条例》保障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宗旨。
对于此类霸王条款,除了谴责之外,更有必要追问:如果不是当事人的较真和“死磕”,这些违法规定是不是还会继续畅行?涉事企业是否会保持“迷之自信”,理所当然地认为“二选一”的规定合理?社会也应关心,除了这起案件的当事人,还有多少员工的休假权正在被这种“伪单选题”所侵蚀?
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畅通投诉、曝光的渠道,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使企业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能被及时发现。针对相关线索,劳动监管部门等也应及时响应、充分调查,让违法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
另一方面,就像一些网友吐槽的:很多时候,由于领导、同事都不休假,自己也就不好意思提出申请,由此构成一种半强迫的“休假压力”。其实,没有人能成为“永动机”,很多时候,适度的休息反而能缓解倦怠感,提升工作效率。营造健康的企业风气,减少不必要的“职场内卷”,才是更明智、更人性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