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不得由个人保管
发稿时间:2023-07-03 10:35:0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北京五部门联手做好取消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引题)
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不得由个人保管(主题)
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简化求职就业材料、建立去向登记制度、做好户口迁移衔接、做好档案转递衔接、做好报到入职衔接、完善信息查询渠道等工作,更加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
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必需材料
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入职之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登记毕业去向作为办理离校手续必要环节
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市教委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市教委和高校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
通知明确,市教委指导北京地区高校将集体户口中的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信息或变更情况提供给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户籍管理政策规范要求,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或变更《户口迁移证》。对于本市用人单位按政策引进的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存档材料
据了解,今年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高校应及时将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规定有序转递,个人不能自带和保管。
对于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毕业生,档案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档案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毕业生,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对于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
用人单位、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业务时,可通过查看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录用接收函)等,或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https://dj.ncss.cn),查询离校时相应毕业生去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