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习生及超龄从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发稿时间:2023-12-19 11:39:00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赖书闻)日前,海南省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海南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根据《办法》,在参保时,应当持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以及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费。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办理停止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参保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等开展工伤认定,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