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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职场新人避坑反诈入职手册,请收好!

发稿时间:2024-07-04 14:17:00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号

  原标题:北京困难毕业生可申请求职补贴
  满足6项条件之一可在毕业学年申请1000元,符合多项条件不重复发放

  又是一年毕业季,走出校门初入职场的高校毕业生们,有哪些手续需要办理?哪些求职“陷阱”要提防?档案去向、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这些细节,千万别忽视!这份职场新人避坑反诈入职手册,值得收藏。

  毕业即解放?

  这些手续别忘办!

  高校毕业生离校时

  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

  要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跟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

  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手续

  还要记得查询档案转递去向哦!

  离校时没有落实工作的

  可根据本人意愿

  将户口、档案

  在学校保留2年

  或转入原户籍地

  落实工作单位后

  办理相关手续

  特别提醒

  从2023年起,

  就业报到证已经取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规定,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必需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

  档案自己保管?

  万万不可!

  重要的事情先说三遍

  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高校毕业生离校时

  由高校根据其就业去向转递档案

  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

  或定向招生就业的

  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

  到非公单位就业的

  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暂未就业的

  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档案转出要按规定通过

  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渠道进行

  档案已经在自己手上了,还能补救吗?建议联系原就读高校,由高校重新审核档案材料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转递。

  付费实习、交钱交证件?

  当心是陷阱!

  一些机构向高校毕业生承诺提供高薪行业实习岗位,保证能转正入职,但毕业生须先缴纳相关服务费用;还有的用人单位或者中介机构以工作为名收取报名费、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押金、岗位稳定金、资料审核费等费用,借保管或经办社会保险、申办工资卡等业务名义,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个人证件原件。

  千万警惕!这是典型的

  “乱收费”陷阱和“扣证件”陷阱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简单来说,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均不能以收取押金、保证金、服装费、资料费、体检费等名目作为求职者的录用入职条件。

  个人证件更要妥善保管

  任何组织和个人

  都不得扣留他人居民身份证!

  不要将证件原件交付他人

  如有需要,仅向有关人员出示即可

  需要提供证件复印或者影印件的

  要在合适位置注明具体用途

  劳动合同藏“猫腻”?

  牢记这些关键点!

  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工责任而侵犯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典型表现包括:

  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或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约定工作相关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

  以少缴税款为由,同时准备两份不同薪资的“阴阳合同”。

  包含“霸王条款”,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无条件服从加班、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

  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万万不可草率签订。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务必仔细阅读并认真签订,尤其要核实清楚涉及个人权益的重点条款,这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几个关键问题,帮大家弄清楚

  劳动合同究竟该怎么签——

  何时签?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必须签书面合同吗?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若属于非全日制工作,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应注意留存当初做出约定时的有关资料。

  延伸小知识

  如果没签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请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明确约定,不留空白;确保正式合同与口头协议一致,避免“阴阳”手法。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对于“霸王”条款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等主张条款无效。

  自己要留存一份吗?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增加维权难度。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请其给自己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假试用、真使用?

  试用期保障有规定!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还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不给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保,不签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觉得自己

  在试用期“没有话语权”

  不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其实,试用期时长、工资等等

  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试用期时长,不能随意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不签合同不缴社保,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试用期工资有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总之,涉及个人权益的事,

  请谨慎对待!

  关于入职就业

  您还有什么想了解

  也请留言告诉我们

  祝所有初入职场的毕业生

  一切顺利,前程似锦!

责任编辑:张建伟